那曲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投诉举报
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服务对象(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对窗口工作人员有评价的权利,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第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办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受理投诉举报,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受理部门要认真对待,及时开展核实核查工作,做到事实清楚。
第五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六条 对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要通过督办、转办、会办等方式切实保障好行政相对人权益,及时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
第七条 对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且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 对投诉举报内容属实,且涉嫌犯罪的,在上报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市、县(区)两级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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