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服务告知单的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服务对象(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一次性告知政务、公共服务事项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等内容。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因手续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需要退回补正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业务经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补正的手续材料等,杜绝申请人来回跑、多次跑。
第三条 业务经办人员要向行政相对人提出明确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提交的时限要求。
第四条 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事项在办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经办人员完成本业务一次性告知后,主动引导行政相对人到下一个窗口或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提供全程陪同办理服务。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电话咨询有关业务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清楚的答复。
第六条 经办人在一次性告之后,行政相对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正材料的,按照窗口事项自然办结处理。
第七条 因经办人员在受理业务时未交待清楚,造成行政相对人来回跑,拖延政务、公共服务事项办结的,按照考核考评有关规定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影响程度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