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假”,是指病假、产假、婚假、休假、丧假和其他事假。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时,要提交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纸质版请假条。
第四条 请假条要有进驻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字。
第五条 进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及时报送政务服务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并通知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事宜。
第七条 在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岗位前,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确认甲岗、乙岗工作人员的工作交接情况。工作交接完成方可请假离岗。
第八条 如遇突发情况,甲岗可以在报告进驻单位领导和政务服务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后先行离岗,并由甲岗负责通知乙岗接替窗口工作,同时委托乙岗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 请假期满前一天,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提醒甲岗返回窗口岗位工作。
第十条 请假期满后,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监督返岗情况。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返岗的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窗口甲岗工作人员请销假事宜。如因特殊情况在甲岗假期未满前,乙岗又需请假的,按本制度执行,并由进驻单位负责及时安排顶岗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不严格落实本制度,按照考核考评有关规定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影响程度,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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