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范围
(一)国家、自治区、市下发的各类文件。
(二)政务服务中心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工作总结、信息简报、照片、音像资料等。
(三)政务服务中心编著的图书、报刊等。
(四)政务服务中心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
(五)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名册、奖惩及调整等资料。
(六)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资料、统计报表。
(七)政务服务中心的考勤、考核记录。
(八)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施工图。
(九)网上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各业务窗口按照有关行业部门规定进行归档。
(十)其它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十一)以上应归档的电子资料,按照纸质档案的归档要求进行归档。
二、归档的具体要求
(一)档案统计时必须实事求是,做到信息准确、全面、系统。
(二)归档的文件资料要标准化、规范化摆放和编目。
(三)整理档案时应当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
(四)制作卷宗质量要符合《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规定。
(五)档案室要具备“十二防”措施: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虫、防鼠、防尘、防干燥、防高温、防有害气体、防紫外线和磁辐射。
(六)充分重视和利用先前的整理基础,不要轻易打乱重整。
三、档案的保管、使用
(一)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档案资料交接时,必须当面点清。
(二)要爱惜档案资料的只字片纸,不得任意删改、涂写、勾画、打记号,更不准撕破弄脏。
(三)谢绝将档案资料带出档案室和擅自摘抄复制,经同意摘抄复制的,由中心管理人员负责办理。
(四)一般情况下档案资料在档案室内查阅,确需外借时,需要主管领导批准,并保证档案安全及按时归还。
四、档案的移交
按照《各级国家档案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文件精神,认真开展档案移交工作。
五、档案的销毁
(一)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严肃、认真的开展档案保存价值鉴定工作。
(二)档案保存价值鉴定工作必须在有组织、有领导的前提下进行。
(三)对已失去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时,必须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主管领导机关的批准。
(四)经过鉴定,对于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编造档案销毁清册,办理批准手续。
(五)销毁档案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六、档案的保密要求
(一)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必须对党绝对忠诚,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三)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时,要确保涉密文件的绝对安全。
(四)如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和领导。
附件: